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中心)及各分中心的工作大厅,都有关于“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所需证明文件”的提示,其工作人员按照该内容审核提取。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你还要欺骗职工多久?

  其中第一条规定“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办理住房贷款的…”可以提取,即商贷、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职工都不能提取首付额度的公积金。来办理提取的职工几乎都认为,这无疑是国家或地方法规的规定。

  事实本非如此。在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中关于“购买住房”而提取公积金的条件中,皆没有“且未办理贷款的”的限制条件。

  一、 国法家规被如何演绎

  1. 国家和地方法规明确肯定贷款购房可提首付额度公积金

  国务院《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同情形的合理住房消费,都属于该条“应用于”的范围,职工都有对应的提取权利。

  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上述“用于”一般采用职工自己先行垫付、后凭相关手续提取的方式。垫付包括先行垫付购房实际支出款、先行垫付分期还本付息款等。

  国务院《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条例》对“购买”未有排除贷款购买的文字表述,也没有只能使用上述其中一种提取方式的规定。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第二十四条(一)释义指出“职工为购、建、大修自住住房而提取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公积金的主要提取方式”;第二十四条(五)释义指出“职工购买住房使用住房贷款,就会产生还本付息的问题,这也是职工住房消费的一种重要形式,每月的还款额就是职工的住房消费支出,因此应允许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即,购房是公积金提取的主要方式,偿还贷款本息也是公积金提取的一种方式,该两方式并不互相排异。

  作为执行国务院《条例》的地方性实施细则,长春市《办法》与国务院《条例》对应规定六种、扩充了四种提取方式。《办法》对“购买”和“偿还贷款本息”情形的提取方式特别做了详细规定。

  《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同样,《办法》全文对“购买”未有排除贷款购买的文字表述,也没有只能使用其中一种提取方式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具备提取条件后的十二个月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即因“购买”提取公积金的额度是购买时的实际支出,对于贷款购房的,即是首付额度。

  2. 移花接木,李鬼的大刀被偷偷换到了李逵手上

  中心对篡改《办法》精心谋划、移花接木: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关于所需证明文件的规定取代第三条(一)项,形象地说,就是做了个移花接木、张冠李戴,偷偷地把李鬼的大刀换到了李逵手上。

  《办法》第十四条在第四章提取证明文件中。其规定“职工…根据不同提取条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以及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的原件:(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且未办理住房贷款的:1、购买自住住房的…”。很明显,该条只是规定某种提取方式所需的证明文件而已,不是提取条件。

  篡改后,市公积金中心宣称“贷款购房的不能提取首付、只能提取公积金用于还贷”,宣称这就是贷款购房提取公积金的唯一方式。

  由前述我们已知,购买和偿还贷款是两个概念,是职工住房消费的两种形式。偿还贷款时,购买过程已经完成。

  根据国务院《条例》和长春市《办法》的规定,提取偿还贷款的公积金,是职工偿还贷款消费对应的提取权利。其不能代替和因此否定购买住房消费对应的提取权利。被告“贷款购房的不能提取首付、只能提取公积金用于还贷”的说法无任何法律法规依据,是根本不成立的。

  3. 以无法律效力的“指导意见”冒充国家行政法规,蓄意编造所谓依据

  市公积金中心为其“不允许贷款购房者提取首付”虚构了如下三个理由:

  (1)所购房屋做了贷款抵押,购买人已不拥有所有权;

  (2)长春市《办法》对一次性和贷款购房的提取条件分别做出了规定,核心是第三条(一)、第六条仅适用于一次性购房。

  (3)依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八条、十九条做出的规定。

  上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抵押物所有权并不因抵押而转移,只是一种债权担保,因此从法律上予以否定。该中心法规处处长黄河亦表示“贷款与产权不发生冲突”。

  上述(2)纯属编造。《办法》关于提取条件的内容在第二章、共三条,没有其所称的适用限制。

  上述(3)依据的建金管《指导意见》不是国家法规、规章(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56、63、75~77条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6、7、27、30、31条),因此不是合法的行政依据和参照(见《行政诉讼法》第52、53条)。《指导意见》不承担法律后果,也没有强制执行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制定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市公积金网站中《指导意见》列入“国家法规”,是又一欺骗行为。

  另外,《指导意见》第八、十九条也没有“贷款购房者不能提取首付”的意思,这只是中心自己不合逻辑且自相矛盾的推论。

  《指导意见》第八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其实,由于该条对“原则”未定义,使其本身就无执行力)

  《指导意见》第十九条:“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

  第八条是原则上允许未公积金贷款(一次性或商业贷款)的购房者提取公积金首付,这 与“不允许公积金贷款购房者提取首付”无“关联性”。

  第十九条规定商业性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可以”(注意:不是只能)每年提取一次公积金用于还贷,这是国务院《条例》赋予公积金贷款购房者的另一项权利。这同样与“不允许公积金贷款购房者提取首付”无任何关系。

  该第八条、十九条不具排他性,不能得出贷款购房者“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结论。

  举一个例子: “你可乘6路汽车来”,任何人都不会理解为“你只能乘6路汽车来“,这就是无排他性。

  如按市公积金中心的解释,根据第八条,商贷购房的可以提取首付;根据第十九条,其又只能提取还贷不能提取首付。如此不能自圆其说。

  综上可知,建金管《指导意见》第八条、第十九条,既不是合法行政依据、也不具中心解释的含义。说“依据”该两条得出“贷款购房者不能提取首付”的结论纯属蓄意编造。

  4. 商贷购房者的如此困惑

  中心将《指导意见》第八条、十九条作为行政依据。那么,按照该第八条,商贷购房的总可以提取首付了吧?对不起,回答仍然是不!天知道又是什么理由。

  如果说,中心把《指导意见》当成是一棵救命稻草,那么,商贷购房的,就是投过去的一个炸弹。

  按上述两条,贷款购房的可以提首付、可提还贷。但如此做的话,就等于认可“贷款购房的提取首付和提取还贷可以并用”;认可第十九条的“可以”不是“只能”的含义;自己“因购房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贷款)不同,提取的规定也相应不同”、“贷款购买的,只能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给贷款本息”的说法不攻自破。

  这是一道无解题。

  5. 国法家规、白纸黑字的无奈

  前已述,国务院《条例》第二十四条(一)、(五)款、长春市《办法》第三条(一)、(五)款、第六、七条对赋予贷款购房者可提取首付、提取还贷的两个权利。白纸黑字,这是国家赋予职工的合法权益。只是有时合法权益,似乎像水中的月亮……

  二、 贷款购房,你多付了多少利息

  国家制定《条例》的宗旨是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和运用公积金贷款帮助职工购房并减轻负担。但按中心作法的后果:①公积金中有多于首付的资金、但个人手中没有足额首付的人无法购房而弃购;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人,所贷资金部分甚至大部分是职工自己的钱,但却要给中心贷款利息(年息4.5%),而中心仅给职工较低的存款利息(当年归集年息0.35%,上年结转年息2.6%)。如此,公积金管理不仅未为职工购房提供支付能力和减轻负担,反倒是为职工购房制造障碍和成为剥削职工的一种手段,这显然与国家制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宗旨背道而驰,也是相关责任人的严重渎职犯罪。

  设公积金中余额高于首付,多付利息等于以存贷差1.9%的利率做了一个首付额度的房贷的利息。

  用公积金计算器得出利息如下:

  贷10年: 多付利息 = 首付 ×0.0988 元

  贷20年: 多付利息 = 首付 ×0.2028 元

  贷30年: 多付利息 = 首付 ×0.3127 元

  当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小于首付时,上面公式中首付换成余额。

  以贷20万、20年为例,多付利息 = 200,000×0.2028 = 40,560 元。这就是中心用你的钱借给你他赚的钱,用“非法剥削”形容不知是否为过?

  以长春市相关购房职工1万计,这部分被非法剥削的资金总额也达数亿元,巨额资金就这样从百姓口袋中轻松地被掏走了。由于人数、贷款额是保守估计、利率未考虑高存贷差时的数据、未考虑商贷利率等因素,实际额度可能还远大于这个数据;这还不算如职工弃购房屋涨价、高利息借款购房等巨大间接损失。

  在人们感叹就业不易、赚钱不易之时,我们更感叹,敛财还可以有更疯狂、更轻松惬意的办法。

  三、 正义之剑,终究要落在玩火者头上

  中心上述行为是不能用“工作疏忽”来解释的。

  关于其对国家和地方法规的肆意篡改,已有职工向中心书面正式提出异议,明确指出国务院《条例》和长春市《办法》具体条款的规定,指出中心移花接木和肆意编造所谓依据的错误。中心虚构的三个理由一个个被戳穿,最后,其只能曲解《指导意见》作为救命的最后一根稻草。

  更严重的是,在其违法行为被明确指出的情况下,市公积金中心在2013年12月23日再次发出通知,强调不允许贷款购房的提取首付(见市公积金中心网站)。

  面对事实和国法,我们不禁要问,公积金提取管理还要欺骗长春市百万职工多久?还要非法搜刮多少亿民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所说欺骗、侵害公民合法权益仅是嫌疑而已,是否属“滥用职权、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人民检察院和法院确定的事儿。反正国家法规、中心行为和数亿金额摆在这儿,一旦确认,真就不好玩了。

  感触习  提起的一幅对联“穿百姓之衣,吃百姓之饭,莫以百姓可欺”……

  习  最近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玩火是有代价的。正义之剑,终究要落在玩火者头上。

  2014-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