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通知称,为进一步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基本住房需求,促进该市房地产事业稳定健康发展,经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适度调整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政策,具体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职工家庭首次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均上调至50万元;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均上调至40万元。
二、缴存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时,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及父母、子女)公积金账户余额可提取用于支付房款,提取总额和贷款额度之和不得超购房总价的80% 。
三、住房贷款认定次数以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为准。继续停止向第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恢复省内异地贷款业务。省内其他地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池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时,在符合池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且具有该市户籍的情况下,可在池州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新引进的全日制本科、全日制大专层次人才,在池州市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参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但额度计算方式参照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法核定。
六、本通知从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由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若遇国家政策调整或资金流动性不足,将适时适度对贷款政策进行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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