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实施细则
1.购买预(现)售商品房的,须未全额付款,此前业务一直按这个口径审核,此次对实施细则加以完善;
2.预(现)售商品房转现房办理不动产权证后(商转公除外),不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这是此次贷款政策调整最大的地方,是为了进一步规范贷款资金流向,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的住房属性。
3.明确购买现售商品房的,申请人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主要考虑现售商品房,通常接近验收交付或已经达到验收交付的条件,距办理不动产证时间较近,故办理时间参考二手房。
4.进一步明确贷款变更的操作规则,即贷款期间,借款人可申请对原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主要包括提前还款、还款账户变更、贷款缩期、贷款展期、抵押物变更、还款方式变更等。具体规定如下:
(1)贷款缩期后月还款额须在家庭月收入二分之一以下;
(2)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期限;
(3)抵押物除拆迁等不可抗力外不允许变更;
(4)抵押物产权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除借款人及配偶婚姻关系改变,经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变更后债务关系的;
(5)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不得改变主借款人;
(6)提前还款应在每月约定还款日(遇节假日顺延1个工作日)以外的时间提出申请(1天限制期)。
5.因被司法拍卖的放款经常出现到账滞后的情况,本次政策调整明确本息算至司法文字标的日期和金额,即司法部门拍卖抵押物后以拍卖款提前结清贷款的,利息结算至司法文书标的结算日期(金额)。拍卖款未能及时到账,手工修正的利息、罚息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入账。
6.缩短贷款审核、审批的时间,将原先7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和审批手续调整为5个工作日。
二、缴存实施细则
1.根据《关于军队专业技能岗位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军后财〔2019〕553号)文件精神,明确“……与军队团级以上建制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建立人事关系的文职人员及军队专业技能岗位文职人员,按规定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2.根据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全程网上办、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通缴通取” 等工作要求及市委市政府营商环境优化改革工作安排,新增加全市缴存通办业务,即已设立账户的缴存单位可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自行在全市各中心办事大厅(含延伸网点)中选择一个办理除住房公积金补缴核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个人住房公积金基数变更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解冻)之外的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类业务,具体包括:单位委托收款签约(终止)、单位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单位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单位信息修改、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核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至年月修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等(以下称为“通缴业务”)。自行选择的中心可以变更。同时规定通缴业务办理中心负责受理、审查相关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所需纸质资料由业务办理中心归档。
三、提取实施细则
1.根据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年度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台州市租房市场实际,将租房提取标准从原来的800元/月·人增加到1000元/月·人。
2.根据台州内职工建房的实际情况,增加了新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已办妥不动产权证书这种情形的相关内容,明确如房屋已结顶并且办妥不动产权证书的,可凭借不动产权证书、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办理提取手续,提取时间截止不动产权证书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让建房职工更好地享受住房公积金。
3.结合近一年全市窗口的实际办件案例,对已离婚贷款职工的提取规定进行了针对性的修改,明确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上未约定贷款债务归属,在主贷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经封存的前提下,实际还款人可通过提供实际还款凭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贷款。
4.结合台州市“最多跑一次”“一件事”办事相关规定要求,明确退休、死亡提取可《台州市关于企业职工退休“一件事”“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方案》、《台州市“身后”一件事“零次跑”实施方案》规定的流程办理。
5.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网办流程,明确已实现数据共享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缴存职工可通过网上渠道申请:
(1)职工通过浙里办APP、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机自助申请;
(2)审核人员核验申请资料,符合申请条件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及时办结。已实现数据共享并且系统自动判断申请条件的业务,办结后应及时打印提取通知书作为提取档案存档。
6.在按月提取业务中,新增加了中国银行和农业银行为全市业务通办支付银行,更加方便签约职工。
此外,为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鼓励消费者购买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经研究,住房公积金贷款明确实施意见如下:
台州装配式建筑商品房
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职工购买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各分中心应遵循严格审批,优先发放原则。
2.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向公积金中心提供楼盘项目装配式建筑相关批复文件备案,向购房职工提供装配式建筑证明材料。
3.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20%,即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36万元,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60万元。
4.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经主管部门验收交付后转二手房交易时,仍按普通商品房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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