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与建设规划,保障金融体系安全高效运行,推动构建现代中央银行制度,12月14日,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主要关注点如下:
第一,《办法》明确了金融基础设施监管的总体架构,是统筹金融基础设施监管的关键指引。金融基础设施在金融市场运行中居于枢纽地位,是金融市场稳健高效运行的基础性保障。伴随着我国金融监管架构模式的不断改革,统筹监管金融基础设施工作也在持续推进。2012年,国际清算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和国际证监会组织发布《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以下简称PFMI原则)后,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分别发布《关于实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有关事项的通知》,积极推进稳妥实施PFMI原则。2020年3月,央行等六部门印发《统筹监管金融基础设施工作方案》,强调了统一监管标准,给出了形成布局合理、治理有效、先进可靠、富有弹性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的发展方向。2022年4月,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进一步强调了金融基础设施稳健运行对于维护金融安全的关键作用。值得注意的是,金融基础设施的法治建设以及统筹监管工作仍面临诸多问题,在金融基础设施统一监管标准、准入安排以及风险管理等多方面都缺乏细化安排。此次《办法》的出台有效针对金融基础设施监管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有望进一步提高金融基础设施风险管理能力及监管水平,健全我国金融基础设施监管体系。
第二,《办法》明确了六类金融基础设施准入与监督管理的细化安排。一是明确金融基础设施定义与统筹监管总体安排。对金融基础设施的概念框架与监管框架进行确认,夯实统筹监管基础。二是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准入安排。包括金融基础设施设立条件、人员条件等,强调了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对各类金融基础设施实施准入管理的职责分工,进一步落实监管职责,实现监管效能提升。三是强化金融基础设施运营要求及风险管理。强调健全金融基础设施的公司治理并及时信息披露,进一步从技术系统、内控制度、数据保存以及信息安全等各方面明确风险管理要求,敦促金融基础设施发挥管理风险的职能,提高应对风险的韧性。四是明确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规则。规定了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要求,强调了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的认定,监管部门履行分工负责监管保证监管资源高效利用。五是对金融基础设施相关主体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规定了对金融基础设施的相关罚则,并进一步明确了对金融基础设施监管者自身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办法》将有助于增强我国金融基础设施的抗风险能力,完善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一方面,金融基础设施的风险管理已经成为抵御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在全球金融监管改革与金融创新的影响下,金融基础设施的职能与功能也在发生变化,提升金融基础设施的抗风险能力已经成为金融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办法》的出台将有效推进金融基础设施抗风险能力提升,更好发挥金融基础设施在阻断传播、抵御系统性风险的作用。另一方面,加强统筹金融监管基础设施建设,优化金融基础设施运行维护体系也是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的重要抓手。《办法》出台将进一步落实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的各项要求,提高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风险审慎治理,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
转载来源:中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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