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卢以祥、符经春、王成立、吴荣基、冯世章、王天

海南――建设牛路岭水电站职工申请书(转载)

  红、王云雄、符关吉、符连红、陈兴康、陈天顺、范文光、李衣

  纯、孙红成、罗修怀、何孙堂、符天永、曾爱香、郭俊平、符兆

  雄(以上人员系昌江县人)邓必海、谢道兰(女)、杨径川、赖

  玉华(女)、李中炎、陈荣梅(女)、黄荣章、龙仕海、汪亚育、

  陈坤(女)、张月美(女)、吴月华(女)、邱亚金(女)、王广太、汪

  惠玉(女)、龙田丰、陈新民、陈金荣、文香克、张理发、兰德存、

  王秋发、郑关贵、符秋发、陈治、朱石牛、郑进乐、李关泽、陈

  永三(女)、李秀珍(女)、张信月(女)、庞李学、梁文伯、张兴祥、

  王宜云、何爱荣(女)、林亚海、欧维仁、吴亚泽、吴月霞(女)、

  王秀昌、董亚存、张娇丽(女)、王亚川、张瑞几、庄业义、朱连

  荣(以上人员系陵水县人)、王庆忠、王金花(女)、王昌其、林

  祖荣、李春梅(女)、李春汉、周开元、王文楷、洪宗秉、王运程、

  文祺存、王昌文、王兆琦、王兆民、王兆和、蔡兴大(以上人员

  系屯昌县人)、杨维雄、林老黎、吉雄、杨梅舅(女)、吉祖吉、

  张旭文、黄明清、林诗典、王升春(女)、赵英娥(女)、陈任球、

  杨华年、吴德良、陈冠凤(女)、倪俊文、吉永英(女)、张涤姑(女)

  (以上系东方市人),以上申请人共计l00人。

  申请人代表人:卢以祥,男,63岁,昌江县十月田镇人,

  原海南省水电工程建设总公司职工。电话:18907621021

  申请人代表人:邓必海,男,63岁,陵水县新村镇人,原

  海南省水电工程建设总公司职工,电话:15595869799

  申请人代表人:杨径川,男,64岁,陵水县柳林镇人,原

  海南省水电工程建设总公司职工。电话:18789515763

  申请人代表人:洪宗秉,男,60岁,屯昌县新兴镇人,原

  海南省水电工程建设总公司职工,电话:13519879133

  申请人代表人:杨维雄,男,55岁,东方市八所镇人,原

  海南省水电工程建设总公司职工,电话:13976459609

  被申请人: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

  厅)。

  法定代表人:王焕明,该厅厅长。

  第三人:原海南省水电工程建设总公司(已破产)。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琼人社[2012]89号《关于牛路岭水

  电工程参建人员上访情况的报告》,其没有依照有关规定,规避

  法律,不敢于当担,直接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申请

  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申请。

  一、申请诉求:

  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第三人清退、辞退申请人的行为是

  违法的,责令有关部门依法将申请人收回作内退处理(除到达法

  定退休年龄的作退休处理外),适当补发申请人从清退时起的生

  活费。

  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第三人为申请人缴交至今的各项社

  会保险费。

  二、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人卢以祥等100人是1 972年10月起由被申请人下

  达计划内招工指标(基建民工指标)招收参与小广坝电站建设的,

  招收通知规定,民工使用时间一年,到期返回原籍(有被申请人

  琼革生(1972)219号《关于小广坝电站土建施工劳力问题的通

  知》为凭),但由于工作量大、任务重,电站工程未能完成。被

  申请人1974年3月27日以区劳[1974]15号《同意延期使用民

  工的函》同意工程现有民工700名(含申请人100名在内),延

  期使用至六月止(有区劳[1974]15号《同意延期使用民工的函》

  为凭)。被申请人的行为已违反国家劳动政策,违规使用民工超

  】年8个月,是被申请人的有意过错。1 97 5年小广坝电站竣工后,

  为了保证中央重点工程牛路岭水电站工程的需要,申请人又再次

  作为基建骨干队伍,被被申请人分配到牛路岭电站建设,为了稳

  定人心,稳定骨干队伍,原海南行政区革委会(现省人民政府)

  1975年10月29日由原区党委梁成同志主持召开的被申请人,

  计委、财办等6个单位参加的专门会议并以琼革发[1975]116号

  《牛路岭水电工程第一次会议纪要》决定(以下简称琼革发

  [1975]116号《会议纪要决定》):“一、施工队伍问题:根据整

  个工程建设的施工计划,共需固定工二千人……。(一)固定职工:

  主要从事工程的技术工种。省已决定从枫树坝工程队派出六、七

  百人至一千人的技术工人支援,海南配备二千人,吸收年龄二十

  五岁以下,政治历史清楚,身体健康,符合招工条件的青年,由

  枫树坝工程队的技术工人采取一人带二个徒弟的办法进行培训,

  电站建成后,部分留作管理电站的技术力量,其余组成海南基建

  队或分配工厂。固定职工所需指标,由海南劳动局向省申报;至

  于基建民工,采取一年或二年轮换的办法;临时民工工作时间限

  于2个月左右轮换。”由此可见,申请人从基建民工已转为固定

  工是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依据的。其理由是:(1)申请人从

  1972年10月至1986年6月参加两期水电站工程建设竣工,工

  作时间最长的有14年,最短的有10年多之久,已不属于劳动政

  策性规定的一年或二年轮换的民工范畴之内,更不属于临时工和

  季节工。(2)申请人符合琼革发[1975]11 6号《会议纪委决定》

  精神,符合招工条件,.年龄在二十五岁以下,政治历史清楚,身

  体健康,参加过由枫树坝工程队技术工人一人带二个徒弟的办法

  进行培训合格,并作为中坚骨干分配到各基建队或工厂技术岗位

  工作,依理依法申请人都应属固定工。(3)1976年初,牛路岭工

  程指挥部根据琼革发[1975]116号《会议纪要决定》精神,已将

  申请人填好的招收固定工表送被申请人处审批(有原牛路岭工程

  指挥部政工股和技术科人员的证人证言为凭)。申请人坚信:省

  政府取信于民,是履行用固定招工指标改办、转正申请人的政治

  诺言的。但被申请人不依照琼革发[1975]116号《会议纪要决定》

  精神,向省劳动局编报当年从基建民工骨干中新增招工指标招收

  申请人为固定工。再此申请人已查明1976年、1977年、1978

  年、1979年和1980年度,五年中被申请人每年都向广东省劳动

  局专项上报申请人从民工中转为固定工的新增指标计划,都被被

  申请人违规转移做他用,是被申请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过错,

  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4)1981年4月17日被申请人又再次向

  省劳动局专项上报从基建民工中招收骨干转为固定职工新增指

  标260个(有被申请人1981年向广东省劳动局上报招收计划为

  凭),但这些招工指标下达后,也不翼而飞了。可见,被申请人

  目无党纪国法,将专项招工指标仍然移做他用,其行政行为直接

  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被申请人的有意过错。(5)劳动制

  度改革前,国家就业实行“统包统配”,劳动政策涉及面广,政

  策性强,被申请人用行政办法把申请人统一分配到第三人处参与

  建设,劳动工资由原来的一级每月39.6元套改升为二级47.10

  元(有工资表为凭),是毋庸置疑的事实。在当时的情况下,工

  资指标是死控的,是基于申请人的工作年限和劳动付出获得的,

  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被申请人将申请人视为民工或

  临时工是依法无据的。

  2、1982年底,第三人清退申请人是依法无据的。依据((1983

  年4月9日劳人计[{983]42号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

  于转发《全国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以

  下简称通知)(摘要)“……(三)关于清退计划外用工和清理‘混

  岗’人员问题,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使用的来自农村的计划

  外用工,要认真进行清退;……对于家居城镇的计划外用工和‘混

  岗’人员,凡是富余的单位,必须坚决把他们撤出来”,第三人

  是新立的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与各类人员的配备是原区委(现省

  人民政府)和被申请人依据劳动工资指标设定的,申请人是被申

  请人计划内招收的固定工,不属于《通知》规定计划外清退的范

  围,第三人清退申请人时也不报被申请人备案,故第三人清退申

  请人是违法的。再此,申请人一直履行第三人制订的各项规章制

  度,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默默无闻地贡献出了自己的青

  春和热血,在当时的情况下,申请人并没有违反(国发[1 982]59

  号)《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现已废止,但废止前是有效的),第

  三章处分第十一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

  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的七种情形和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的七种情形,第三人

  辞退申请人也不经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讨论,也不报劳动部门备

  案,也不发给辞退证明书,第三人辞退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定

  程序。其以欺诈、胁吓的手段将申请人辞退,违背了申请人的意

  愿,是第三人的过错。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以下简

  称《条例》)第二条:“本条例的实施,采取逐步推广办法,目前

  的实施范围暂定如下:第四项(丁)、国营建筑公司”,第四条:

  “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工(包括学徒),

  不分民族、年龄、性别和国籍,均适用本条例,但被剥夺政治权

  利者除外,”和第九条:“乙……自开始实行的第三个月起,每月

  缴纳的劳动保险金,其中百分之三十,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户内,

  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百分之七十存于各该企业工业基层委员会

  户内,作为劳动保险金,为支付工人与职员按照条例应得的抚恤

  费、补助费与救济费之用。”依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在第三人处

  工作最长的有14年,最短的都有10年多,申请人被违法辞退后,

  其不依《条例》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和养老保险费是违反《条例》

  规定的,也违反中发[1986]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执

  行改革劳动制度几个规定的通知》精神和立法宗旨的。

  综上所述,鉴于以上的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认为,在构建社

  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在以人为本,注重民生和谐发展的今天,

  为了两个水电站的建设和发展贡献出青春和热血的老电站建设

  者,。料想不到噩梦降临,水电站建成后就将申请人一脚踢开,是

  完全违反申请人的意愿的,也是违法的,其行为严重地损害了申

  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为了维护申请人的

  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的尊严,“让人人享有社会保障”是党和

  政府履行的政治承诺。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附)《关于做建国

  以来冤假错案复查工作的意见(组通字[1982]29号)》“一、复

  查的范围和重点。凡有申诉或组织上发现明显搞错了的案件,都

  要进行复查或复议。二、复查的政策依据。复查历史老案,除中

  央另有规定外,仍以当时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为依据进行复

  查或复议。(三)复查处理的原则。复查或复议历史老案,要认真

  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政策为

  准绳,全错全改,部分错部分改,不错不改的原则”的规定,请

  求省人社厅,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原则,依法作出公

  正裁决,还申请人一个公道。

  此致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王焕明

  附:1、琼革生[1972]21 9号通知

  2、区劳[1974]l 5号函

  3、海水电劳[1975]026号

  4、琼革[1975】116号会议纪要

  5、证人证言

  6、历年工资表

  7、1981年海南省劳动局新增招收固定工计划

  申请人:

  卢以祥、符经春、王成立、吴荣基、

  冯世章、王天红、王云雄、符关吉、符连红、

  陈兴康、陈天顺、范文光、李衣纯、孙红成、

  罗修怀、何孙堂、符天永、曾爱香、郭俊平、

  符兆雄、邓必海、谢道兰(女)、杨径川、赖

  玉华(女)、李中炎、陈荣梅(女)、黄荣章、

  龙仕海、汪亚育、陈坤(女)、张月美(女)、吴

  月华(女)、邱亚金(女)、王广太、汪惠玉(女)、

  龙田丰、陈新民、陈金荣、文香克、张理发、

  兰德存、王秋发、郑关贵、符秋发、陈治、朱

  石牛、郑进乐、李关泽、陈永三(女)、李秀珍

  (女)、张信月(女)、庞李学、梁文伯、张兴祥、

  王宜云、何爱荣(女)、林亚海、欧维仁、吴亚

  泽、吴月霞(女)、王秀昌、董亚存、张娇丽(女)、

  王亚川、张瑞儿、庄业义、朱连荣、王庆忠、

  王金花(女)、王昌其、林祖荣、李春梅(女)、

  李春汉、周开元、王文楷、洪宗秉、王运程、

  文祺存、王昌文、王兆琦、王兆民、王兆和、

  蔡兴大、杨维雄、林老黎、吉雄,杨梅舅(女)、、

  吉祖吉、张旭文、黄明清、林诗典、王升春(女)、

  赵英娥(女)、陈任球、杨华年、吴德良、陈冠

  风(女)、倪俊文、吉永英(女)、张涤姑(女)

  20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