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近期给多家主要的网络平台机构下发了通知,要求网络平台机构在与金融机构开展引流、助贷、联合贷等业务合作中,不得将个人主动提交的信息、平台内产生的信息或从外部获取的信息以申请信息、身份信息、基础信息、个人画像评分信息等名义直接向金融机构提供,业界将其称之为个人信息的“断直连”。
笔者认为监管层出台这项措施,从互联网贷款整体的健康合规发展来说是很有必要,但涉及到断直连的实际运作和未来广大助贷方与商业银行在开展信贷获客导流的业务合作中的实际数据交互问题,则深感不是那么简单的一件事。
而更进一步,后续如果作为一项政策的执行,各个地方监管方面是否能够有效把握尺度、辨析场景、实事求是,还是简单化一刀切,从而给整个数字化信贷业务的发展带来冲击,这一系列具体问题希望能够尽早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笔者在本文中将重点放在助贷模式下进行讨论,这是因为根据2020年7月出台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一系列相关的要求,放款机构必须拥有放款资质,因此目前一般互联网平台与商业银行之间的联合贷款业务合作已无法继续,取而代之的合作,则主要是互联网平台给商业银行进行导流并且提供对借款人的初步风控过滤,同时互联网平台获取流量与风控服务的收益。
众所周知,在数字化的世界中,商业银行依靠第三方进行获客导流将是一个无法避免的模式,在《办法》中也对此有相应的认可及规定。在对互联网贷款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整顿治理之下,监管希望看到的应该是“互联网平台负责引流、征信机构负责个人信息处理与提供、商业银行负责核心风控”这样的结果,就是提供获客导流的互联网平台要将流量与个人信息服务予以全面分离。
一般讲到助贷模式下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则多数是指由互联网平台协助获客导流所开展的消费者个人的小额现金贷,但在数字化转型的大潮中,不少商业银行也正在尝试通过第三方平台协助获客而开展的线上线下结合型的服务于个人及小微企业主对象的依靠数字化风控驱动的信贷业务,所以笔者前述也应用了词汇在“数字化信贷”业务下而不是只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下来讨论断直连的事情。
一般讲到助贷,则多数也是指由几家大型互联网平台来为商业银行进行获客导流加上初步筛选,而实际上,随着商业银行线上信贷业务必须属地化的执行,随着商业银行自身数字化能力的逐步提高,不少商业银行也正在与广大中小型的具备当地线上线下场景切入的第三方平台开展各种形式下的获客导流服务,包括与一些从传统线下贷款中介所转型过来的机构的合作。在这类合作中,数据传送也是一项主要的合作内容,所以笔者的讨论也是将其包含在内的。
有了上述的整体认识,我们再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谈商业银行在助贷模式下的个人信息断直连:
第一,断直连的实际执行
断直连一词始于前两年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中断与商业银行关于客户资金的直接对接,而必须走网联的统一对接与清算。在第三方支付这件事情上,因为最终存在着资金流的唯一可鉴别性,其断直连的可执行性应该是比较明显。
而在数字化信贷的助贷合作中,个人信息断直连的实际执行则是一个信息流的事情,可能将会面临一系列问题。
比如近期有业界人士提出,断直连后助贷机构需要将向商业银行推送客户本身也通过持牌征信机构来对接,就像网联在三方支付业务中所起到的统一对接作用。此时针对广大中小型的线上线下的为数字化信贷业务获客导流的助贷平台,能否完美实现这个设想?三方支付能够全面实现断直连是因为三方支付机构本身都是颁发牌照的可以进行相应的管控,那么对于各式各样的助贷机构未来是否也会考虑颁发助贷牌照?各种助贷之间的作用有大有小,很难明确分类,尤其是对有一定程度线上线下结合的助贷则更为难以分类,此时是否需要一刀切而对所有各种助贷行为皆为执行断直连?还是一部分可以明确辨别为大型互联网平台的助贷机构需要执行断直连?
这个问题所关联的本质则又是什么才是助贷机构的明确定义?而这个定义容易下吗?另外,在广大中小商业银行随着数值化进程尽力发掘本地化信贷场景的情况下,管理层又是否需要鼓励银行与当地的各类平台进行获客合作?如果鼓励的话,则又怎样区分在这类合作中的数据传递问题?
又比如因为信息流不存在唯一可鉴定性,个别的助贷机构可能存在作弊,将客户推送和客户信息推送予以分开做?这种行为肯定是踩红线的,但也不见得容易被查证。况且,目前众多的商业银行在助贷模式下的信贷业务,还常常连着第三方担保服务、第三方催收服务等一系列关联体,在这样一个庞大的关联体下,能够完全做到信息流全断吗?而如果只是要求除去个人身份信息和联系信息之外的数据信息的部分断接,则又怎能保证在技术层面达到监控的完整性呢?
第二,断直连与征信信息供应
断直连后,商业银行通过助贷机构获得了有借款需求的客户,余下来应该是向持牌个人征信机构获取可供商业银行进行风控的个人信息。目前除政府主导的央行征信中心之外,市场上仅有的两家持牌个人征信机构“百行征信”和“朴道征信”,从实际情况来看产品发展得不甚理想。
究其原因之一,确实是有因为那些拥有底层数据资源的并且正在向商业银行提供助贷服务的大型互联网平台,未与这些持牌个人征信机构很好共享数据进行合作的缘故。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按照要求个人信息断直连了,这些互联网平台就将会不得不将其所拥有的底层数据,随着向商业银行推送有借款需求的客户而同时向持牌个人征信机构推送?或者说即使是推送了数据,这些互联网平台又是否愿意将建立在这些数据基础之上的风险模型建模经验和盘托出呢?
当然这些互联网平台最终自己获得个人征信服务的牌照则又是另一番场景,那时候这些平台则一方面是助贷机构一方面又是持牌个人征信机构,这个不在本文讨论的范畴。笔者只是关心,要求这些互联网平台向持牌个人征信机构全盘分享出其所拥有的借款人个人信息,与助贷机构与商业银行在助贷过程中的个人信息断直连,两者之间是否真为一种充分条件或必然条件的关系?
我们再回到前述的广义范围下的助贷模式,对于那些拥有地方性的场景中提供获客导流的助贷方,是否也必须将在场景中相关的客户信息通过持牌个人征信机构提供给与之合作的地方商业银行呢?这类数据可能包括诸如手机分期贷款时候手机商户的销售数据、烟草经营贷款时候经营者的进货数据等等。这种复杂多样的场景类的借款人个人相关数据,若全要通过持牌个人征信机构来接入后整理派送,则是否实际可行?若容许为之专门开放一个口子,则又是否可以界定范围?以及当地监管的管控操作是否可行?
第三,断直连与商业银行自主风控
断直连的另外一个目标,就是要驱使商业银行在与助贷平台的合作中,真正做到自主风控。而现在的实际情况是,绝大多数的互联网平台在助贷合作中,就是不愿意和尽量不给商业银行关于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只是仅仅提供导流服务。
在市场中,的确存在不少中小商业银行,在与互联网助贷机构的合作中,名义上是在开展自己的风控,而实际上则完全听命于互联网平台。也有一些商业银行,为了做一些风控,就只是要了互联网平台传递的一个借款人的个人风险评分,然后简单地用这个评分来审批。但是不得不看到,在芸芸之中还是有一些商业银行,正在通过与互联网平台的助贷合作,积极提升自己的数字化能力,做足做好自主风控。
对于那些本来就想着以躺平来依靠助贷平台的商业银行来说,个人信息的断直连对它是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反正原本也没有要求助贷机构给提供可供自己的自主风控所需要的数据;或者原本就只是在助贷机构所提供的一个评分上一刀切的商业银行,也可以在断直连后就让助贷机构自己去切就是了,或者外加一些自己的贷后逾期分析,然后与助贷机构一起对于这个评分的阈值共同做一下前置的调整。这些从技术上来讲是不难的。
而对于那些想通过助贷业务不断提升自己的数值化能力的商业银行来说,本来就一直面临着一个很现实的事情,就是助贷机构尽量不给数据。为了提升自己的数字化能力,这些商业银行则在合作过程中反反复复地与助贷机构进行博弈,争着抢着获得多一点的可供自主风控的数据。
从技术上讲,商业银行要做好自主风控,肯定不只是要一个助贷机构提供的评分,而是需要更为全面的客户的申请数据、身份数据、场景数据和行为数据,当然前提是这些数据的获得过程必须是合规的。所以对这些商业银行来说,助贷平台能够提供更为多样的全面的数据,本来是一件梦寐以求的事情。而如果断直连之后,助贷机构借故就不再提供更多的数据了,那么结果将事与愿违。有了上述三个方面的顾虑,笔者认为,为了数字化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在考虑断直连的同时,监管层还须重点考虑,如何鼓励和促使各类助贷机构在助贷合作中向商业银行提供所有合规所得的个人信息数据,并通过对于商业银行的严格监控检查,确保商业银行获得了足够可以驱动其自主风控的数据及其数据来源的合规性;同时监管层还须考虑通过协助持牌个人征信机构打通所有政府方面拥有的可供金融机构进行信贷信用评估的个人信息数据,以此来加强持牌个人征信机构的市场地位,毕竟大型互联网平台所拥有的个人数据不见得就是商业银行开展数字化信贷业务所最有效的数据。关于政府拥有的数据应更有效的事情是有一系列的技术性讨论,笔者不在此赘述了。
总之,笔者认为,在助贷合作中个人信息的断直连问题,是类似于一个疏和堵的问题,如果两者兼之可能效果很好,但若只堵不疏,则效果不见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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