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价本来是美国英国法律的概念。在英美的法律法规中,合同书的创立是以彼此付款对价为要素,等同于大陆法系的“质权-服务承诺”。依照英美法的“获益-损伤”标准,假如要约人从买卖中获益,那么这类获益便是其做出应允的充足约因;假如服务承诺人由于立约而损伤,那么这类损害也是其做出应允的充足约因。即,获益和损伤全是应允的约因。

支付对价是什么意思?

付款对价,指的便是非流通股要进到销售市场,防止给流通股产生新的损害而对流通股做的赔偿。例如10股应对3股,即非流通股东向流通股东按流通股本每10股送3股。

非流通股股东的个股原来是不可以在股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因此股票市场上他的个股股票价格多少与他没有关系。股份制改造后,这一部分个股也能在股票市场上商品流通了,享有股票市场产生的高价位,因而,为了更好地得到分销权,非流通股股东务必向流通股股东付款对价。另一个缘故,非流通股股东那时候得到个股是在公司改制时,价钱极低,有些是颜值得到的,而流通股股东都是以股票市场得到的个股,价钱高得多,因此公平公正考虑,也应当付款对价。